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致力促進競爭,以提高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從而惠及消費者和各行各業。我們認為,讓市場力量不受干擾下自由運作,是促進和維持競爭的最佳方法。
政府在2005年檢討了競爭政策,並於2006年和2008年先後進行了兩輪公眾諮詢。其後,政府於2010年向立法會提交《競爭條例草案》,以訂明法律架構,禁止和阻遏各行各業的業務實體在香港進行妨礙、限制或扭曲的反競爭行為。經立法會詳細審議之後,《競爭條例》﹙《條例》﹚於2012年6月獲得通過。《條例》分階段實施,並於2015年12月14日全面生效。《條例》全文在此。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是獨立的法定機構,根據《條例》於2013年成立,主席和委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職能如下:
- 調查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為,並強制執行《條例》的條文;
- 提高公眾對競爭的價值及《條例》如何促進競爭的了解;
- 推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業務實體採納適當的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以確保該等業務實體遵守《條例》;
- 就在香港境內及境外的競爭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 就影響香港市場競爭的事宜,進行市場研究;以及
- 促進對香港競爭法的法律、經濟及政策方面的研究,以及促進該等方面的技巧發展。
競委會網站載有《條例》競爭守則的詮釋和執行指引,另載有投訴和申請豁免及豁除決定的程序,以及其他有關競委會及其執行《條例》的資料。
競委會最高級三層人員的職位架構、職級及薪酬檢討(2020)結果(按此瀏覽)。
在《條例》生效前,廣播業及電訊業已設有規管競爭的架構。為使《條例》與該等規管架構並行,《條例》訂明在與廣播業及電訊業相關的競爭個案中,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與競委會共享管轄權1﹙見《條例》第159條﹚。
競委會與通訊局已簽署諒解備忘錄,以協調他們依據《條例》執行職能。諒解備忘錄的文本載於競委會網頁。
競爭事務審裁處是司法機構轄下的高級紀錄法院,對競委會提出的反競爭個案、後續私人訴訟,以及覆核競委會某些裁定的申請,具有主要司法管轄權,可進行聆訊和作出裁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每名法官根據其任命,自動成為審裁處成員。行政長官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成員出任審裁處的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
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競諮會﹚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出任主席,負責處理不受《條例》競爭守則規限的實體所涉及與競爭有關的投訴。該等實體包括政府、大部分法定機構,以及獲豁免不受競爭守則規限的任何其他實體。競諮會其他相關資料載於競諮會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