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結果
政府致力維護消費者﹙包括遊客及本港居民﹚的合理權益。當局已訂立法例,確保在本港供應的消費品安全,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並按良好的營商手法提供予消費者。當局亦有措施處理消費者投訴,並協助消費者循法律途徑尋求賠償。
本局的政策職能所涵蓋的消費者保障法例包括-
- 《度量衡條例》﹙第68章﹚禁止商戶管有或使用偽誤或不完備的度量衡器具,並規定在營商過程中貨物以重量或度量出售時,須按淨重量或淨度量出售。
- 《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規定製造商、入口商及供應商須確保在本港供應的產品合乎合理的安全程度。條例下的附屬法例規定包裝或標籤上的警告或告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
-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規定製造商、入口商及供應商須確保在本港供應的玩具和條例訂明的兒童產品須符合指明的安全標準或要求。條例下的附屬法例規定包裝或標籤上的警告或告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並訂明特定的玩具及兒童產品所含部分的塑化劑濃度的上限。
-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常見針對貨品及服務的消費者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條例下的附屬法例規定零售商售賣黃金、白金、鑽石、天然翡翠和指定電子產品時,須向買方發出載有指定資料的發票或收據。
上述條例由香港海關執法。此外,在《商品說明條例》下,通訊事務管理局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就《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廣播條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不良營商手法,進行執法。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在1974年成立,是根據《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216章﹚成立的法定機構,旨在保障和促進消費者購買貨品、服務和不動產的權益。該會調停消費者糾紛、為教育消費者而提供資料和建議、進行產品測試和研究,並出版消費者雜誌《選擇》月刊。該會亦監察營商手法,並鼓勵商業及專業組織制定實務守則。
政府向消委會提供恆常資助,以支持其工作,並從社會多個界別委任該會的主席、副主席和不超過二十名委員。
消費者如與商戶有所糾紛,經與店方交涉不果,可向消委會投訴。該會以調停人的身份,協助商戶及投訴人解決糾紛。
消委會亦負責管理消費者訴訟基金。基金於1994年成立,在涉及重大消費者利益的個案為消費者提供法律援助,協助消費者循法律途徑尋求賠償。
修訂日期:
2020年 1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