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關於協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識產權創新高地
的十六條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及《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任務部署,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先行先試,助力香港建設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支持建設前海深港知識產權創新合作高地,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共同研究,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動深港知識產權規則銜接、機制對接
1.建立前海深港知識產權合作推進機制。 前海管理局聯同深圳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與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香港海關、香港貿易發展局等機構成立前海深港知識產權合作推進小組,建立定期會議和項目合作制度,推進深港在知識產權跨境保護、交流研討、宣傳教育、運營轉化和知識產權貿易等領域的合作。
2.強化前海深港知識產權保護跨境協作。 支持深港兩地知識產權執法部門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提升前海深港跨境知識產權保護效能。
3.深化前海知識產權陪審員機制。 支持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完善香港知識產權專家陪審員參審前海知識產權案件制度。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訊息交流。
4.建立知識產權仲裁合作機制。 支持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仲裁中心與香港相關仲裁機構建立合作機制,積極吸納香港知識產權領域仲裁員,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仲裁保護優勢,拓寬知識產權仲裁案件受理範圍,提升高科技企業知識產權仲裁保護意識。
二、支持香港知識產權在前海轉化運用
5.支持設立技術轉移中心。 鼓勵龍頭企業與香港高校及研發中心在前海聯合設立技術轉移中心,開展境外先進技術成果引進轉化、國際創新人才團隊培育、重點產業技術交流合作等工作,對上一年度實際運營費用的5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鼓勵前海技術轉移中心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經前海管理局事先同意的,予以一次性50萬元支持。
6.支持科技成果產業化。 支持前海企業與香港高校、研發中心通過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合作,對符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支持科技創新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機構,予以全年不超過50萬元支持。
7.支持知識產權賽事獲獎項目轉化。 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省級知識產權賽事三等獎及以上的香港團隊,在前海新註冊設立企業開展獲獎項目產業轉化,予以註冊企業一次性10萬元落地獎勵。
8.鼓勵設立知識產權運營基金。 對港澳及國外投資機構在前海依法設立知識產權運營基金予以支持,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落戶獎勵、機構集聚扶持、辦公用房補貼、經營團隊扶持等支持;對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條件,且投資於前海香港創業團隊佔比不低於總投資70%的,前海產業引導基金可通過合夥或參股方式參與基金設立。
9. 優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 對通過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等)質押獲得融資或依託知識產權參與資本市場證券化項目獲得融資的前海港資企業,按上一年度實際綜合融資成本的50%予以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
三、支持知識產權跨境服務體系建設
10.支持開展深港知識產權跨境服務。 支持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在深港兩地互設知識產權問詢點,優化深港知識產權跨境服務。
11.加快國際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集聚。 支持香港及國際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落戶前海,對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專業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機構,予以一次性最高200萬元的落戶支持。
12. 支持前海國際知識產權綜合運營服務中心建設。 鼓勵前海國際知識產權綜合運營服務中心按市場化方式匯聚深港兩地知識產權資源,打造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平台、國際專利技術轉讓許可和轉移孵化平台、國際貿易和現代服務業知識產權交流合作基地。支持前海國際知識產權綜合運營服務中心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按照在香港實際運營費用的30%對中心予以支持,每年不超過200萬元,連續支持三年。
13.開展知識產權數字化服務。 支持前海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利用區塊鏈等數字技術為香港企業和香港居民提供知識產權存證、監測、取證等服務,對按其提供上述服務所獲得收入的3%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共建前海深港知識產權創新高地
14.鼓勵高價值專利創造及轉化應用。 支持前海港資企業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途徑開展高價值專利國際布局,並積極實施專利轉化運用,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認定的專利密集型產品,每件(以認定的備案產品項計)予以2萬元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支持20萬元。
15.鼓勵香港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執業。 對在前海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就業滿2年的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取得高級知識產權師、專利管理高級工程師資格的,每人予以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的,每人予以一次性5萬元獎勵。
16.支持舉辦深港知識產權活動。 支持在前海舉辦知識產權國際性展會、交易博覽會、論壇等大型活動,事前經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前海管理局共同同意支持的,可按審計後活動實際費用的30%對主辦單位予以支持,最高不超過150萬元。鼓勵前海企業參與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舉辦的知識產權展會活動,對企業參展實際費用按1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可獲5萬元支持。
五、其他
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資金由前海管理局承擔,資金兌現按照本措施附件中相關實施規定執行,獎勵和扶持資金為人民幣。
本措施自2023年2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註: 此文件只載有主體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