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促进效率及鼓励创新,并推动企业提供价格相宜和优质的合适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推动可持续竞争,符合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竞争条例》订明规管香港反竞争行为的法律框架,禁止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行为,例如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围标和限制产量,亦禁止涉及《电讯条例》下传送者牌照持有人具有大幅减弱在香港的竞争的效果之合并。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是执行《竞争条例》的法定团体,负责调查可能违法的行为、提高公众对该条例的认识、进行市场研究,以及就竞争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
通讯事务管理局与竞委会共享管辖权,就电讯业及广播业的反竞争行为,包括涉及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合并及收购活动,执行《竞争条例》。
竞争事务审裁处于司法机构下设立,为高级纪录法院,对竞委会所提出涉及竞争的案件、后续私人诉讼,以及复核竞委会某些裁定的申请,具有主要司法管辖权,可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