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促進效率及鼓勵創新,並推動企業提供價格相宜和優質的合適產品,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動可持續競爭,符合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競爭條例》訂明規管香港反競爭行為的法律框架,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行為,例如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和限制產量,亦禁止涉及《電訊條例》下傳送者牌照持有人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效果之合併。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是執行《競爭條例》的法定團體,負責調查可能違法的行為、提高公眾對該條例的認識、進行市場研究,以及就競爭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通訊事務管理局與競委會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業及廣播業的反競爭行為,包括涉及傳送者牌照持牌人的合併及收購活動,執行《競爭條例》。
競爭事務審裁處於司法機構下設立,為高級紀錄法院,對競委會所提出涉及競爭的案件、後續私人訴訟,以及覆核競委會某些裁定的申請,具有主要司法管轄權,可進行聆訊和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