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结果
政府致力维护消费者﹙包括游客及本港居民﹚的合理权益。当局已订立法例,确保在本港供应的消费品安全,符合合理的安全标准,并按良好的营商手法提供予消费者。当局亦有措施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协助消费者循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本局的政策职能所涵盖的消费者保障法例包括-
- 《度量衡条例》﹙第68章﹚禁止商户管有或使用伪误或不完备的度量衡器具,并规定在营商过程中货物以重量或度量出售时,须按净重量或净度量出售。
- 《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及供货商须确保在本港供应的产品合乎合理的安全程度。条例下的附属法例规定包装或标签上的警告或告诫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
-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及供货商须确保在本港供应的玩具和条例订明的儿童产品须符合指明的安全标准或要求。条例下的附属法例规定包装或标签上的警告或告诫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并订明特定的玩具及儿童产品所含部分的塑化剂浓度的上限。
- 《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禁止常见针对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以及不当地接受付款。条例下的附属法例规定零售商售卖黄金、白金、钻石、天然翡翠和指定电子产品时,须向买方发出载有指定数据的发票或收据。
上述条例由香港海关执法。此外,在《商品说明条例》下,通讯事务管理局获赋予共同管辖权,就《电讯条例》﹙第106章﹚及《广播条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与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有直接关连的不良营商手法,进行执法。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在1974年成立,是根据《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成立的法定机构,旨在保障和促进消费者购买货品、服务和不动产的权益。该会调停消费者纠纷、为教育消费者而提供数据和建议、进行产品测试和研究,并出版消费者杂志《选择》月刊。该会亦监察营商手法,并鼓励商业及专业组织制定实务守则。
政府向消委会提供恒常资助,以支持其工作,并从社会多个界别委任该会的主席、副主席和不超过二十名委员。
消费者如与商户有所纠纷,经与店方交涉不果,可向消委会投诉。该会以调停人的身份,协助商户及投诉人解决纠纷。
消委会亦负责管理消费者诉讼基金。基金于1994年成立,在涉及重大消费者利益的个案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协助消费者循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修订日期:
2020年 1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