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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仿作者的表達自由會被收緊嗎?

現時版權擁有人和戲仿作者相安無事,部分人更得到版權擁有人的默許創作戲仿,既然如此,為何還要諮詢? 政府的方案,會否收緊戲仿作者的表達自由?

  • 現時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分發戲仿作品不屬侵權-
    1. 獲原作品版權擁有人授權/默許
    2. 原作品版權已經過期
    3. 戲仿作品只包含原作品的意念
    4. 戲仿作品複製原作品的非實質部分
    5. 屬現行《版權條例》中的允許作為 (例如以研究、私人研習、教學、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等為目的的作為)。1

政府的諮詢方案,不會改變以上的法律情況,不會收緊表達自由。

  • 反之,在未獲版權擁有人授權/默許的情況下,三個諮詢方案將澄清或提高指控戲仿作品侵權的門檻,進一步保障表達自由。
  • 對一些現時被懷疑侵權的戲仿作品,三個諮詢方案提供不同的法理依據,在合適的情況下,釐清它們實屬刑網之外,以至豁免刑事、甚至民事的責任。戲仿作者在法律上將會得到較現時更明確、更大的保障。
  1. 按現時的《版權條例》,任何人未獲授權 -
    1. 租售侵權複製品[註 1];
    2. 為貿易/業務的目的,或在其過程中分發侵權複製品 (簡稱「商業性分發」) [註 2] ;
    3. 非上述(二)所指的商業性分發,但分發侵權複製品的行為達至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 (簡稱「損害性分發」);
    該人或須負上民事、刑事法律責任。這對任何侵權複製品(不論是否戲仿作品)皆適用。

    註 1 - 就刑事法律責任而言,該租售須為貿易/業務的目的,或在其過程中發生。
    註 2 - 就刑事法律責任而言,該分發須為包含經銷侵權複製品的貿易/業務的目的,或在其過程中發生。
修訂日期: 2020年 1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