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发 牌 制 度 的 新 政 策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已 决 定 放 宽 䘕星 电 视 广 播 发 牌 制 度 并 推 行 一 套 新 的 政 策。 新 措 施 将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起 生 效, 牌 照 申 请 会 按 下 述 新 政 策 审 批:
- 现 行 规 定 外 资 拥 有 权 不 得 超 过 49% 的 限 制 将 会 撤 销;
- 要 求 䘕 星 广 播 持 牌 机 构 过 半 数 董 事 必 须 是 香 港 居 民 的 规 定 将 会 放 宽;
- 不 会 禁 止 附 属 公 司 申 领 䘕星 广 播 牌 照;
- 䘕星 电 视 牌 照 的 年 期 不 会 硬 性 规 定 为 12年, 可 就 个 别 申 请 者 的 需 要 而 弹 性 处 理;
- 政 府 会 制 订 标 准 䘕星 电 视 牌 照, 并 公 布 周 知, 使 发 牌 架 构 更 简 便 和 更 具 透 明 度; 及
- 牌 照 费 会 继 续 以 悉 数 收 回 成 本 原 则 计 算, 但 会 简 化 收 费 机 制 及 推 行 成 本 效 益 措 施, 藉 以 减 少 成 本 费 用。
有 关 的 政 策 改 变 详 情 如 下: -
- 「外 资」 拥 有 权
非 通 常 居 港 人 士 可 持 有 䘕星 广 播 持 牌 机 构 的 股 份 高 达 100%。 -
过 半 数 董 事 须 为 本 地 人
要 求 䘕星 广 播 公 司 的 过 半 数 董 事 须 为 本 地 人 的 规 定 会 被 撤 消, 但 会 规 定 持 牌 机 构 必 须 有 至 少 一 名 高 级 人 员 是 本 地 人, 作 为 规 管 事 宜 的 联 络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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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牌 机 构 不 得 为 附 属 公 司
持 牌 机 构 可 以 是 其 他 机 构 的 附 属 公 司, 而 牌 照 内 会 包 括 适 当 条 款, 规 定 持 牌 机 构 必 须 呈 报 其 董 事 和 主 要 高 级 人 员 的 详 细 资 料。 申 请 机 构 及 控 制 持 牌 机 构 或 可 对 持 牌 机 构 产 生 实 质 影 响 的 人 士 需 要 令 发 牌 机 关 (即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满 意 他 们 是 适 合 及 适 当 人 士。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保 留 权 利, 在 持 牌 机 构 违 反 牌 照 条 件 或 基 于 公 众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撤 销 有 关 牌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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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照 年 期
牌 照 年 期 没 有 硬 性 规 定, 但 最 长 以 12年 为 限, 由 申 请 机 构 于 申 请 牌 照 时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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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管 制
申 请 机 构 须 遵 守 广 播 事 务 管 理 局 发 出 的 节 目 及 广 告 标 准。 所 有 持 牌 机 构 须 承 诺 遵 守 接 收 其 服 务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法 例 及 节 目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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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牌 照
䘕星 电 视 标 准 牌 照 制 订 后, 会 供 有 意 申 请 机 构 参 考。 所 有 有 关 牌 照 的 申 请, 须 呈 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资 讯 科 技 及 广 播 局。 审 批 牌 照 的 机 关 为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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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照 费
牌 照 费 会 根 据 悉 数 收 回 成 本 的 原 则 计 算, 牌 照 费 由 三 部 份 组 成: (一) 基 本 费 用 约 为 港 币 5 万 元; (二) 以 香 港 为 主 要 对 象 的 频 道 每 条 频 道 费 约 港 币 2 万 元; 及 (三) 天 线 费 每 条 约 为 港 币 3 万 元。 上 述 收 费 将 每 四 年 检 讨 一 次。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六 日 经 过 修 订